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32 條
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與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保管之通訊監察書及執行通知單
等與通訊監察有關之文件,應妥善保管,並於通訊監察結束二年後依該事
業或協助執行機關之規定辦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