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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20 條
臺灣高等法院得建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供監督通訊監察之用。
建置機關應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全部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全部
上線及下線之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
察管理系統。但軍事審判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無須經
法院同意之通訊監察案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