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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 31 條
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 (構) ,違反第十四條第
二項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