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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7
七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得先就請調服務人員名冊中優先派補
    ,在未完成派補或註銷前,該地區之相當職務,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人員暨由所屬現職人員調任外,不得進用非現職政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