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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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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