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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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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調職: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者。
 (三) 人地不宜,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