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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5
五、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
    或舉行聯繫會議 (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