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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
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