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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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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程序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監辦人員應適時提出意見,其採
    納與否,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監辦人員不得介入或干
    預。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
    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
    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經建議並納入紀錄,仍不為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重大案件,依「政風查處
    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