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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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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
    法辦理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
    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
    德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影響採購公正、不當或違法情事之虞
    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