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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
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