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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第 8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