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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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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
    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
    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
    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