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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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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