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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8
八、團體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團體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每年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之社區處遇活動不足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