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41 條
分會之常設委員會委員資格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
資格遴聘者,指經地方性之律師公會、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社
會工作師公會等職業公會推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