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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24 條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
下簡稱覆審會)為辦理本法所定之補償審議及覆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之;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