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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93 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
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方式、資格、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保護機構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