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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81 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
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
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