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8 條
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
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