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2 條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
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
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