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7
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
(九)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
      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