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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戒治所精神病收容人移送精神病監規劃表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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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監獄│核定病床│移  送  機  關│收容對象│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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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監獄│  六○床│台北戒治所、桃│男、女受│一  各戒治所罹│
│桃園分監│        │園女子戒治所  │戒治人  │    精神病之女│
│        │        │基隆戒治所、台│        │    受戒治人移│
│        │        │中女子戒治所  │        │    送台北監獄│
│        │        │宜蘭戒治所、高│        │    桃園分監收│
│        │        │雄女子戒治所  │        │    治。      │
│        │        │福建金門戒治所│        │二  上揭精神病│
├────┼────┼───────┼────┤    監,如因床│
│台中監獄│一五六床│台中戒治所、新│男受戒台│    位不敷使用│
│草屯分監│        │竹戒治所      │人      │    ,經本部核│
│        │        │台南戒台所、花│        │    准,得將精│
│        │        │蓮戒治所      │        │    神病收容人│
│        │        │台東戒治所、澎│        │    轉移送其他│
│        │        │湖戒治所      │        │    尚餘床位之│
│        │        │雲林戒治所、嘉│        │    精神病監收│
│        │        │義戒治所      │        │    治,以充分│
│        │        │屏東戒治所    │        │    利用醫療資│
│        │        │              │        │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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