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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戒治所精神疾病受戒治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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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戒治所移送精神病分監治療之精神疾病受戒治人,如因限於容額,
    而難以全部收容時,依左列條件與順序辦理:
 (一) 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 患精神分病者。
 (三) 患躁鬱病者。
 (四) 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五) 患癲癇合併精神病者。
 (六) 患前列精神疾病之受戒治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受戒治人如屬於離島戒治所或房舍規模較小之戒治所移送者,得
    予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