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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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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解人犯之警備車應駛入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大門門衛勤務人員應
    佩帶警笛、警棍或鎮暴用瓦斯槍,俟監所大門及車道間駐門關閉妥當
    ,並配合監所戒護人員於警備車前後及車門口妥為布置警戒後,始令
    人犯上下車。惟警備車如無法駛入大門內,應於監所內適當之地點交
    接人犯;並於法警提解人犯上下車時,加派戒護警力巡查大門外有無
    可醫人物及車輛,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