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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相關經費由學校負擔,並應為所有參加校外教學活
動之師生及隨隊人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指派醫護人員隨行,
並準備急救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