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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11 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
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
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