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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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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或被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移住病舍。
 (一) 患急性疾病者。
 (二) 所患疾病在短期內無法治癒者。
 (三) 患傳染病有隔離治療之必要者。
 (四) 嚴重性之外傷,或有骨折、脫臼、大出血等情形者。
    上列各款規定,對入監入所健康檢查時所發現之受刑人或被告均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