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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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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務部許可受刑人保外醫治時,併將副本發交最終指揮執行之法院檢
    察署及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由監獄所在地方法院檢察署承
    辦檢察官,審酌受刑人之案情、刑期、病情及家庭環境等項,依監獄
    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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