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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9
九、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
    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