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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7
七  矯正機關對榮譽教誨師導師就左列事項應予協助:
 (一) 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二) 發給榮譽教誨師導師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三) 設置榮譽教誨師導師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四) 榮譽教誨師導師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五) 應備榮譽教誨師導師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