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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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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之受觀察、勒戒人,除自首、貧困無
    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勒戒費用,計包括下列各項:
 (一) 伙食費及用費。
 (二) 藥品材料費。
 (三) 尿液篩檢材料費。
 (四) 診療費 (支援醫療人員酬勞費) 。
 (五) 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勒戒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依各勒戒處所當年度法定預算及
    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