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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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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校得置專任教師若干人,由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聘派之
    。必要時,亦得聘請兼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