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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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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少年觀護所應經常鼓勵少年參加寫作、演講、歌詠、壁報、書法
        、體育、技藝競賽等各種文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