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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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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每次談話內容應詳盡記入個別談話紀錄表,並予考評。如有告知
        家長、少年法庭、學校或其他機關之必要者,應經主任核定後通
        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