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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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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機關依成年、少年及夏、冬
    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部核備後實施。每年 5  月至 10 月支
    夏季標準, 11 月至翌年 4  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
    情形隨時報部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