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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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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待遇:在不妨礙嚴密管理原則下,儘量準許被告自備飲食、衣被、書
    籍用具,但均須經檢查。沐浴理髮時間,應儘可能予以增加,偵查中
    之被告,應個別行之,審判中之被告,並應增加其康樂活動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