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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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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場所辦理技能訓練,並得依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檢定場地及
    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
    技能訓練及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