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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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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出矯正機關之結訓學員,各矯正機關應將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調查其就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