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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監所防止人犯脫逃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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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作業器材或用具,如繩索竹竿,木竿桌椅板凳木板籐條布條鐵錘鐵釘
    手鋸鐵絲等,以及其他可能為人犯利用為脫逃工具者,均應隨時檢查
    ,妥為保管,工場主管人員,尤應於收封後,詳加覆查,如有短少,
    應即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