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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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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
    之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