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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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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法務部 (以下
    簡稱本部) 所屬矯正機關,並維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教化處遇之實
    施及收容人之隱私權,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