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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第 17 條
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每日至少四小時,必要時,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
一至二小時。
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其教化時間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