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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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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
    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