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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
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
小學教育,兼受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矯正學校之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 ,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
,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第一項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應報請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其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者,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
前項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