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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5 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
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
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