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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8 條
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
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亦應登記,向最高治
安機關報備,並副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