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7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未滿五年,於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感訓執行機關仍應繼續執行其未執行之感訓處分。但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感訓執行機關得依據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檢具之事證,報經原
裁定法院許可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一級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者。
二、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三年以上未滿五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二級以上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