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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20 條
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歸入國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
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