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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 條
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